关于惠农区公益性岗位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工作的通知

来源:
  • 报名时间:2022-4-11至2022-4-22

各乡镇、街道及用人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扶贫办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人社规发〔2020〕4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经办服务工作的通知》(宁人社规字〔2020〕20号)文件精神,请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加强宣传力度,及时完成公益性岗位申报工作,切实将申报工作落到实处。

一、安置对象

(一)城镇公益性岗位。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就业创业证》且通过市场化手段难以实现就业的困难人员(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一体化系统认定12类就业困难人员)。根据劳动者年龄、家庭困难情况等因素,建立排序机制,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 年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和有劳动能力及就业意愿的残疾人。12类就业困难人员类型:

1、城镇长期失业人员:登记连续失业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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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区内外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院校、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毕业生。

3、零就业家庭人员:以家庭为单位,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的家庭成员均进行了失业登记的人员。

4、残疾人员: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且持有残疾证明的人员。

5、部队随军家属:经军队师(旅)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持有随军家属手续,失业的现役军人配偶。

6、复员退伍军人:己退出现役,失业的复员退伍军人。

7、失地农民:具有宁夏户籍,家庭承包地全部被征用者人均耕地川区在0.5亩以下、山区在0.8亩以下的农民。

8、进城务工人员:在我区务工6个月以上且在城镇办理了居住证、处于失业状态的进城务工农民。

9、戒毒康复人员:登记失业6个月以内的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的戒毒康复人员。

10、刑满释放人员:登记失业6个月以内的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的刑满释放人员。

11、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期内登记失业的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的社区矫正人员。

12、低保家庭人员:正在享受低保待遇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

(二)乡村公益性岗位。“无法离乡、无业可扶、生活困难”且有劳动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农村户籍的人员及建档立卡脱贫劳动力。

二、申报录用程序

(一)城镇公益性岗位。城镇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社会公共服务岗位、社区公益性岗位。

1.社会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协理员、社区治安联防协管员、劳动力统计调查员以及为城镇和社区居民提供服务的交通协管、市政管理、环境管理、物业管理、托管养老等服务的岗位;市政公共设施设备管理养护和景区、景点、公共场所的保洁、城市绿化维护等岗位。

2.社区公益性岗位。具体包括县(区)、街道(乡镇)、社区开办的非营利性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养老服务等机构在街道(乡镇)、社区开发的保洁、保养、保安及社会化服务等岗位。

(二)乡村公益性岗位。以各镇、村所需提供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协理、信息统计、乡村护林、河(渠)道维护、环境道路保洁等岗位。

(三)认定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或《居住证》、新版《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1寸免冠照片1张;

2.其他认定材料(所涉及材料的复印件均需1张):

(1)城镇长期失业人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就业创业证;

(2)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本人的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零就业家庭人员:需提供家庭中所有有劳动能力的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或《居住证》、新版《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乡镇、街道出具的《零就业家庭台账》(需加盖乡镇、街道公章);

(4)残疾人员:需提供本人的《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5)部队随军家属:需提供家庭成员的《军官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6)复员退伍军人需提供退伍证;

(7)失地农民:需提供征地相关证明及复印件;

(8)进城务工人员:需提供务工证明,房屋出租协议、(房产证)复印件;

(9)戒毒康复、刑满释放和社区矫正等特殊群众中就业困难人员,需持有相关证明及复印件;

(10)低保家庭人员:需提供本人《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3、乡村公益性岗位: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或《居住证》、《就业创业证》、1寸免冠照片1张;残疾人员需提供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低保人员需提供家庭中《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他困难人员需出具相关困难证明,工作人员实地查访后情况属实的予以安置。

以上人员提供的复印件都须经乡镇、街道审核后加注“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由领导签字加盖公章。

(四)申报程序

1.符合申请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范围的就业困难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明及《就业创业证》向属地民生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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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符合申请乡村公益性岗位条件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须持身份证明及户口本向户籍地村委会提出申请。

(五)报名公示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公益性岗位的报名、审核和认定工作。同时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拟录用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即4月26-4月30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人员,将其登记表、花名册及所有证明材料(原件返还本人),同时留存复印件一份并加注“与原件一致”字样,由领导签字加盖公章,报区就业创业服务局复核。

(六)复核及录用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务必于5月6日前将本辖区经公示无异议的拟录用人员资料及花名册报区就业创业服务局复核。经复核无误,由区就业创业服务局在惠农区政府公众网上公示5天,公示期满后,对符合条件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安置人员上岗。公益性岗位人员正式被录用后,用人单位在15日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一式两份(签订劳动合同时间为2022年6月1日)经劳动监察部门备案后,及时交区就业创业服务局备案。

三、岗位期限

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限期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依法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可三年一签订;农村贫困劳动力公益性岗位期限为3年。

四、工资和社保补贴补助标准

(一)城镇公益性岗位:月工资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950元执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个人应缴纳社会保险部分的职工养老保险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按规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指导用人单位依法依规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参加工伤保险。

(二)乡村公益性岗位: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岗待遇以所在地级市上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按月发放。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商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公益性岗位人员统一购买不高于50万元额度的商业意外伤害保险(中途离职的,其意外伤害保险失效,变更为该岗位承继者并继续享受原商业意外伤害保险)。

五、岗位管理

公益性管理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附件3。

六、有关要求

(一)购买公益性岗位安置困难群体就业再就业,是各级党委、政府关心困难群体就业的重要举措,各有关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申报初审工作。

(二)为切实保护被聘用公益性岗位人员合法权益,各乡镇、街道在审核报名人员时,积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三)要严格掌握公益性岗位援助对象范围,严格报名及录用程序,对各单位退休人员和其他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得安排到公益性岗位就业。凡有不符合条件的一经查实,将予以辞退并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严肃处理,同时与年终目标考核挂钩。

(四)根据《石嘴山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2020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通知>》石残工委办发[2020]1号文的文件精神机关事业单位利用公益性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计入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

七、报名时间

此次公益性岗位招聘的报名时间为2022年4月11日—4月22日。

(联系人:郝佳、张汉红 电话:0952-3023065,电子邮箱:3018766@163.com)

惠农区就业创业服务局

2022年4月12日

附件1:惠农区公益性岗位人员就业安置名额分配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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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惠农区购买公益性岗位援助困难人员登记表.doc

附件3:2022年自治区购买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花名册.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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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梦君 【我要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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