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扶贫办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为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做好平罗县2024年城镇公益性岗位就业安置工作,根据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结合平罗县县级机关工作实际,截止目前,共征集到94家单位需要497个社会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现将有关安置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时间
2024年4月8日-4月18日
二、安置岗位
城镇公益性岗位中的社会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协理员、社区治安联防协管员、劳动力统计调查员以及为城镇和社区居民提供服务的交通协管、市政管理、环境管理、物业管理、托管养老等服务的岗位;市政公共设施设备管理养护和景区、景点、公共场所的保洁、城市绿化维护等岗位。
三、安置对象
优先安置具有平罗县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且通过市场化手段难以实现就业的下列困难人员:
1.城镇长期失业人员;
2.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
3.零就业家庭人员;
4.残疾人员;
5.部队随军家属;
6.复员退伍军人;
7.失地农民;
8.进城务工人员;
9.戒毒康复人员;
10.刑满释放人员;
11.社区矫正人员;
12.低保家庭人员。
四、安置补贴待遇
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岗待遇执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50元。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个人应缴纳社会保险部分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按规定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依法依规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参加工伤保险。
五、安置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申请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范围的就业困难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明及《就业创业证》向各乡镇(社区)民生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二)基层审核。由社区(村委会)民生服务中心对申请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初审,乡镇复审无异议后,将人员名册及相关资料报县就业创业服务局。
(三)公示审定。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扶贫、民政等部门,依据乡镇审核情况,研究确定岗位拟安置人员,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安置。
(四)培训上岗。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岗位要求组织安置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并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就业登记和劳动用工备案。
附件:平罗县2024年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信息表
平罗县就业创业服务局
2024年4月1日
附件:平罗县2024年城镇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信息需求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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