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县消防救援大队关于公开招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公告

来源:
  • 报名时间:2023-11-1至2023-11-15
为满足景县经济发展对消防救援力量的需求,进一步提升灾害事故处置能力,结合工作岗位空缺情况,景县消防救援大队现面向社会公开补充招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具体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
此次共招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5名。
二、招聘条件
(一)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2.热爱消防事业,志愿从事政府专职消防工作。
3.身体健康,品行端正,踏实勤奋,爱岗敬业,无不良嗜好,征信良好。
4.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保守工作秘密,服从对岗位的分配和调整。
5.报名审查、体格检查、政治审查、体能测试、面试合格。
6.身高165cm以上,体重在60-80公斤之间,年龄18-26周岁(退伍士兵可放宽至28周岁),以报名截止日前计算,26周岁截止1998年11月1日前,28周岁截止1996年11月1日前。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聘
1.近三年来,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中有作弊、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2.有刑事犯罪记录或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
3.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受过党纪、政纪、军纪处分的。
5.曾被辞退或开除的。
6.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被国家列入失信人员的。
7.组织、参加、支持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的。
8.组织、参加邪教、有害气功组织以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
9.组织、参加、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10.有涉及淫秽、暴力和非法组织标志等文身的;面颈部有文身的;着消防制式体能训练服其他裸露部位有长径超过3cm文身的,其他部位有长径超过10cm文身的。
11.有半月板损伤、韧带损伤、强直性脊柱炎、腰椎间盘突出、心脏病、癫痫病、精神病、传染病等疾病或病史的。
12.其他不适合从事消防救援工作的。
三、招聘程序
本次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发布公告、报名审查、体格检查、政治审查、体能测试、面试、确定人选”的程序进行。除报名时间外,其他招聘程序具体时间、地点及有关要求以招聘单位通知为准。
(一)报名审查
1.报名时间:2023年11月1日—2023年11月15日
2.报名地点:衡水众恒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景县财政局北药材公司对过),详见附件1《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报名表》。
3.提交审查资料:
(1)报名登记表1份(正反面打印,内容手写,照片粘贴一寸蓝底免冠照片)。
(2)公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2023年应届毕业生毕业证尚未发放的,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可放宽至12月13日前提供。
(4)个人信用报告1份(登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官网获取,https://ipcrs.pbccrc.org.cn/)。
(5)优先人员需提供的证明材料(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B2以上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其他相关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报名需提交以上材料,相关信息和材料须真实、准确、有效,符合报考条件,否则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二)体格检查
统一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内容参考附件3《应征入伍公民体格检查标准》,体检费由个人承担,对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体检者,取消聘用资格。参加体检人员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统一组织其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最终体检不合格的不予以通过。人员体检报告存入个人档案,未被录用人员体检报告退还本人。
(三)政治审查
参考《应征公民政治审查工作规定》执行,政治审查表正反面打印并粘贴一寸蓝底免冠照片,表格详见附件2《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政治审查表》,居委会(村)和常住地派出所均需出具审查意见并盖章,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予以通过。人员政治审查报告存入个人档案,未被录用人员政治审查报告退还本人。
(四)体能测试
支队统一组织体能测试,体能测试项目设1000米跑(测试不超过1次)、单杠引体向上(测试不超过1次)、跳高(测试不超过2次)、100米跑(测试不超过1次)、立定跳远(测试不超过1次),体能测试标准详见附件4《体能测试项目及标准》,按基础分100分计算,体能测试成绩占总成绩50%。
(五)面试
支队统一组织面试,以招聘岗位1:2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未进入应聘岗位面试范围但符合其他岗位条件的服从调剂人员可调剂至其他岗位。面试实行量化评分,主要考察身体形态、仪容仪表、语言表达、交流沟通等内容,面试成绩按100分计算,成绩计算到小数点后一位,占总成绩50%。面试成绩低于60分者不予聘用。面试完成后对综合成绩进行排序,综合成绩=体能测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
(六)确定人选
根据报名审查、体检、政审、体能测试、面试等情况,最终确定拟录用名单,办理相关手续。拟聘用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无正当理由未按时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
四、岗前培训
(一)被录用队员需经过为期1个月的岗前集中培训和1个月岗前实习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消防救援队伍规章制度学习、队列训练、体能训练、消防业务技能训练等。
(二)被录用人员在培训前和培训期第一个月内主动放弃的,空缺名额按未聘人员综合成绩从高到低进行补录。培训期间实行量化考核、全程淘汰,对思想不稳定、不服从管理、有违纪行为以及身体、心理等原因不适合消防工作的不予录用。
五、人员聘用
(一)招聘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劳动合同采取劳务派遣方式,首次合同固定期1年,试用期3个月,合同期满后经对聘用人员履职尽责、遵章守纪、教育培训、体能、专业技能等考核合格后可续签合同。
(二)聘用人员在聘用期间有不胜任岗位工作、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违法违纪行为和严重违反劳动合同行为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六、工资待遇
初步录用后进入试用期,试用期内发放基本工资2800元,根据实际集中培训3个月,培训合格后,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分配。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后,根据岗位等级签订正式合同。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工资标准。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工龄工资、训练补助、高危补助、岗位津贴、绩效工资。工龄工资为每满1年增加100元。可考取岗位等级,每级200元。表现突出者可任命队长、班长职务,发放相应岗位津贴(队长每人每月1500元、副队长每人每月800元、班长每人每月500元、战斗员每人每月200元),驾驶员岗位津贴1000元。同时,设置有夜间执勤出警补助。
七、应聘须知
(一)资格审查贯穿招考工作全过程,报考人员报考时提供虚假材料或故意隐瞒事实的,伪造、编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以及在体能测试、面试、体检、政审、培训中作弊的,一经查实,取消聘用资格。
(二)请考生在应聘期间保持手机、电子邮箱畅通,因个人原因影响报考的,后果自负。
(三)特别提示:本次招聘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举办考试、代招、辅导培训班等,报名不收取任何费用。敬请广大应聘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附件:
1.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报名表
2.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政治审查表
3. 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
4. 体能测试项目及标准
景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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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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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公好机会就上湖南公考雷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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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公好机会就上广西公考雷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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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摘要

第一章 外科
第一条 男性身高160cm以上合格。
条件兵身高条件按有关标准执行。
第二条 体重符合下列条件且空腹血糖<7.0mmol/L的,合格。
男性:17.5≤BMI<30,其中:17.5≤男性身体条件兵BMI<27;
BMI≥28须加查血液化血红蛋白检查项目,糖化血红蛋白百分比<6.5%,合格。
(BMI=体重(千克)除以身高(米)的平方)
第三条 颅脑外伤,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症,不合格。
第四条 颈部运动功能受限,斜颈,Ⅲ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乳腺肿瘤,不合格。单纯性甲状腺肿,条件兵不合格。
第五条 骨、关节、滑囊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胸廓畸形,习惯性脱臼,颈、胸、腰椎骨折史,腰椎间盘突出,强直性脊柱炎,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
(二)四肢单纯性骨折,治愈1年后,X线片显示骨折线消失,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条件兵除外);
(三)关节弹响排除骨关节疾病或损伤,不影响正常功能的;
(四)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稍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仅陆勤人员);
(五)轻度胸廓畸形(条件兵除外)。
第六条 肘关节过伸超过15度,肘关节外翻超过20度,或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存在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七条 下蹲不全,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cm,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cm(条件兵超过4cm),或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步态异常,不合格。
轻度下蹲不全(膝后夹角≤45度),除条件兵外合格。
双足并拢不能完全下蹲,或勉强下蹲不稳者,可调整下蹲姿势(双足分开不超过肩宽),调整姿势后能完全下蹲或轻度下蹲不全者,陆勤人员合格(臀肌挛缩综合征、跟腱短、下肢关节病变等病理性原因除外)。
第八条 手指、足趾残缺或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九条 恶性肿瘤,面颈部长径超过1cm的良性肿瘤、囊肿,其他部位长径超过3cm的良性肿瘤、囊肿,或虽未超出前述规定但影响功能和训练的,不合格。
第十条 瘢痕体质,面颈部长径超过3cm或影响功能的瘢痕,其他部位影响功能的瘢痕,不合格。
第十一条 面颈部文身,着军队制式体能训练服其他裸露部位长径超过3cm的文身,其他部位长径超过10cm的文身,男性文眉、文眼线、文唇,不合格。
第十二条 脉管炎,动脉瘤,中、重度下肢静脉曲张和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条件兵不合格。
第十三条 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瘘,肛旁脓肿,重度陈旧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二)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1年以上,无后遗症;
(三)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8cm以下的混合痔。
第十四条 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单睾,隐睾及其术后,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无自觉症状的轻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条件兵除外);
(二)无自觉症状的睾丸鞘膜积液,包括睾丸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1倍(条件兵除外);
(三)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后1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四)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数量在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5cm以下;
(五)包茎、包皮过长(条件兵除外);
(六)轻度急性包皮炎、阴囊炎。
第十五条 重度腋臭,不合格。轻度腋臭,条件兵不合格。
第十六条 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泛发性湿疹,慢性荨麻疹,泛发性神经性皮炎,银屑病,面颈部长径超过1cm的血管痣、色素痣、胎痣和白癜风,其他传染性或难 以治愈的皮肤病,不合格。多发性毛囊炎,皮肤对刺激物过敏或有接触性皮炎史,手足部位近3年连续发生冻疮,条件兵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单发局限性神经性皮炎,长径在3cm以下;
(二)股癣,手(足)癣,甲(指、趾)癣,躯干花斑癣;
(三)身体其他部位白癜风不超过2处,每处长径在3cm以下。
第十七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以及其他性传播疾病,不合格。
第二章 内科
第十八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收缩压≥90 mmHg,<140 mmHg;
(二)舒张压≥60 mmHg,<90 mmHg。
第十九条 心率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心率60~100次/分;
(二)心率50~59次/分或101~110次/分,经检查系生理性(条件兵除外)。
第二十条 高血压病,器质性心脏病,血管疾病,右位心脏,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听诊发现心律不齐、心脏收缩期杂音的,经检查系生理性(条件兵除外);
(二)直立性低血压、周围血管舒缩障碍(仅陆勤人员)。
第二十一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大泡,气胸及气胸史,以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内脏下垂,腹部包块,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触及肝脏不超过1.5cm,剑突下不超过3cm,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叩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左肋缘下未触及脾脏,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既往因患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现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第二十三条 泌尿、血液、内分泌系统疾病,代谢性疾病,免疫性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结核,流行性出血热,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黑热病,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丝虫病,以及其他传染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急性病毒性肝炎治愈后2年以上未再复发,无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正常;
(二)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肾结核、腹膜结核,临床治愈后3年无复发(条件兵除外);
(三)细菌性痢疾治愈1年以上;
(四)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性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治愈2年以上,无后遗症;
(五)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第二十五条 癫痫,以及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 精神分裂症,转换性障碍,分离性障碍,抑郁症,躁狂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人格障碍,应激障碍, 睡眠障碍,进食障碍,精神发育迟滞,遗尿症,以及其他精神类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影响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第三章 耳鼻咽喉科
第二十八条 听力测定双侧耳语均低于5m,不合格。
一侧耳语5m、另一侧不低于3m,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九条 眩晕病,不合格。
第三十条 耳廓明显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合格。
轻度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轻度耳霉菌病,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一条 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以及其他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鼓膜中度以上内陷,鼓膜瘢痕或钙化斑超过鼓膜的1/3,咽鼓管通气功能、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不良,咽鼓管咽口或周围淋巴样组织增生,条件兵不合格。
鼓膜内陷、粘连、萎缩、瘢痕、钙化斑,条件兵合格。
第三十二条 嗅觉丧失,不合格。嗅觉迟钝,条件兵不合格。
第三十三条 鼻中隔穿孔,鼻畸形,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重度鼻粘膜糜烂,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以及其他影响鼻功能的慢性鼻病,不合格。严重变应性鼻炎,肥厚性鼻炎,慢性鼻窦炎,严重鼻中隔偏曲,条件兵不合格。
不影响副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轻度萎缩性鼻炎,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四条 超过Ⅱ度肿大的慢性扁桃体炎,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严重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不合格。
第四章 眼科
第三十五条 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5,不合格。
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8,需进行矫正视力检查,任何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8或矫正度数超过600度,不合格。
屈光不正经准分子激光手术(不含有晶体眼人工晶体植入术等其他术式)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任何一眼裸眼视力达到4.8,眼底检查正常,除条件兵外合格。
条件兵视力合格条件按有关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 色弱,色盲,不合格。
能够识别红、绿、黄、蓝、紫各单色者,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七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伸入角膜不超过2mm的假性翼状胬肉,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八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不合格。
15度以内的共同性内、外斜视,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九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不影响视力的角膜云翳,合格。
第四十条 晶状体、玻璃体、视网膜、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以及青光眼,不合格。
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合格。
第五章 口腔科
第四十一条  深度龋齿超过3个,缺齿超过2个(经正畸治疗拔除、牙列整齐的除外),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局部义齿,重度牙周炎,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颞颌关节疾病,唇、腭裂及唇裂术后明显瘢痕,不合格。
经治疗、修复后功能良好的龋齿、缺齿,合格。
第四十二条 中度以上氟斑牙及牙釉质发育不全,切牙、尖牙、双尖牙明显缺损或缺失,超牙合超过0.5cm,开牙合超过0.3cm,上下颌牙咬合到对侧牙龈的深覆牙合,反牙合,牙列不齐,重度牙龈炎,中度牙周炎,条件兵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上下颌左右尖牙、双尖牙咬合相距0.3cm以内;
(二)切牙缺失1个,经固定义齿修复后功能良好,或牙列无间隙,替代牙功能良好;
(三)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牙列不齐或重叠;
(四)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轻度反牙合,无其他体征;
(五)错牙合畸形经正畸治疗后功能良好。
第四十三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口腔肿瘤,不合格。
第七章 辅助检查
第四十九条 血细胞分析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血红蛋白:男性130~175g/L;
(二)红细胞计数:男性4.3~5.8×1012/L;
(三)白细胞计数:3.5~9.5×109/L;
(四)中性粒细胞百分数:40%~75%;
(五)淋巴细胞百分数:20%~50%;
(六)血小板计数:125~350×109/L。
血常规检查结果要结合临床及地区差异作出正确结论。血红蛋白、红细胞数、白细胞总数、白细胞分类、血小板计数稍高或稍低,根据所在地区人体正常值范围,在排除器质性病变的前提下,不作单项淘汰。
第五十条 血生化分析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男性9~50 U/L;
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男性>50 U/L、≤60 U/L,应当结合临床物理检查,在排除疾病的情况下,视为合格,但须从严掌握;
(二)血清肌酐:
酶法:男性59~104μmol/L
苦味酸去蛋白终点法:男性44~133μmol/L;
(三)血清尿素:2.9~8.2mmol/L。
第五十一条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测阳性,艾滋病病毒(HIV1+2)抗体检测阳性,不合格。
第五十二条 尿常规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尿蛋白:阴性至微量;
(二)尿酮体:阴性;
(三)尿糖:阴性;
(四)胆红素:阴性;
(五)尿胆原:0.1~1.0 Eμ/dl(弱阳性)。
尿常规检查结果要结合临床及地区差异作出正确结论。
第五十三条 尿液离心沉淀标本镜检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红细胞:男性0~偶见/高倍镜;
(二)白细胞:男性0~3/高倍镜;
(三)管型:无或偶见透明管型,无其他管型。
第五十四条 尿液毒品检测阳性,不合格。
第五十六条 大便常规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外观:黄软;
(二)镜检:红、白细胞各0~2/高倍镜,无钩虫、鞭虫、绦虫、血吸虫、肝吸虫、姜片虫卵及肠道原虫。
大便常规检查,在地方性寄生虫病和血吸虫病流行地区为必检项目,其他地区根据需要进行检查。
第五十七条 胸部X射线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一)胸部X射线检查未见异常;
(二)孤立散在的钙化点(直径不超过0.5cm),双肺野不超过3个,密度高,边缘清晰,周围无浸润现象(条件兵除外);
(三)肺纹理轻度增强(无呼吸道病史,无自觉症状);
(四)一侧肋膈角轻度变钝(无心、肺、胸疾病史,无自觉症状)。
第五十八条 心电图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一)正常心电图;
(二)大致正常心电图。大致正常心电图范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腹部超声检查发现恶性征象、病理性脾肿大、胰腺病变、肝肾弥漫性实质损害、肾盂积水、结石、内脏反位、单肾以及其他病变和异常的,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第五至十一款,条件兵除外):
(一)肝、胆、胰、脾、双肾未见明显异常;
(二)轻、中度脂肪肝且肝功能正常;
(三)胆囊息肉样病变,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5cm以下;
(四)副脾;
(五)肝肾囊肿和血管瘤单脏器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
(六)单发肝肾囊肿和血管瘤长径3cm以下;
(七)肝、脾内钙化灶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
(八)双肾实质钙化灶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1cm以下;
(九)双肾错构瘤数量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
(十)肾盂宽不超过1.5cm,输尿管不增宽;

(十一)脾脏长径10cm以下,厚度4.5cm以下;脾脏长径超过10cm或厚径超过4.5cm,但脾面积测量(0.8×长径×厚径)38cm2以下,排除器质性病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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