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扶贫办《关于下达2018年自治区购买公益性岗位计划的通知》(宁人社发﹝2018﹞51号)精神,全面做好我县城镇公益性岗位指标的落实,解决好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确定邓凯婕等125名符合条件的人员到以下单位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及公益性人员分配
县委办(1人):邓凯婕
政府办(1人):张欢
人 大(2人):陈生波 赵文仁
政 协(1人):陆月琴
纪委(1人):万亚男
宣传部(1人):李冬梅
政法委(1人):刘桂琴
检察院(1人):刘兴仁
机关事务管理中心(8人):余立志朱会霞余雪竹
张金芳 徐惠霞冒晓惠
杜培张书雅
网信办(2人):陈文慧赵惠茹
国土资源局(1人):何兰英
环保局(12人):孙翔 汤志新 吴曼苏燕
马立金 李梦秋韩少龙 耿雪
王莉 马菲 马远张 瑜
住建局(1人):杨丽兰
司法局(6人):余静马婷马洋黄文婷 王薇
曹 静
审计局(1人):任思锦
政务中心(1人):范秀云
民政局(8人):孙淑霞祁凤霞余桂英王丽萍
张莉 马丽娟丁秀英 张惠霞
发改局(1人):付文轩
林业局(1人):梁永萍
水务局(1人):孙立彦
人社局(4人):王苗苗 顾 悦 刘 佳 王娟(76年)
商务局(1人):罗凤娥
老干部局(2人):顾永超哈 锐
扶贫办(2人):张瑞 贺青青
物价所(1人):赵娜(86年)
城管大队(1人):李柏阳
妇幼保健所(1人):李君玲
科协(1人):锁瑞
住建局规划站(1人):赵丹
武装部(2人):李丽骆学萍
卫生监督所(1人):祁琼
图书馆(1人):张磊
人社局仲裁院(1人):余凌霄
公共事业管理所(1人):李玉梅
农牧场(1人):史梅风
住建局物业办(1人):杨学武
林业局林技中心(1人):王华
妇幼保健所(1人):史凌云
新区社区卫生服务站(2人):张艳青 张梅花
太西社区卫生服务站(1人):孙立娟
种子执法大队(1人):任东莉
民政局老龄办(1人):夏冬燕
统计局平罗调查队(1人):胡 芳
残 联(1人):陈红梅
城关镇派出所(4人):岳慧玲 张兴宁 杨莉芳 童兴文
城关镇政府(1人):朱建礼
姚伏镇政府(1人):陈月芹
头闸镇政府(1人):方莉维
黄渠桥镇政府(1人):蔡月霞
高仁乡政府(1人):陈茹
灵沙乡政府(2人):王丽马芳
崇岗镇政府(1人):王会珍
宝丰镇政府(2人):米霜张海静
高庄乡政府(1人):王世川
和平社区(1人):谢文军
饮马湖社区(2人):王彦虎王新林
玉皇阁社区(2人):买丽娜 张艳阳
金顺社区(2人):袁立荣 艾春颜
古城社区(1人):徐洪伏
陶乐二小(1人):王红霞
职教中心(2人):王凤香魏晓丽
平罗第五中学(1人):王冬梅
平罗第八中学(1人):王红梅
平罗一幼(2人):李振忠 贺玉春
前进农场(11人):周川红 张金范 马晓椤 何小宁
孙学军毕建旺 杨国胜 王仁
孙媛媛高亚娟 莫丽瑶
中国人民银行平罗支行(1人):杨红燕
二、工资和社会补贴标准
安排到公益性岗位的人员月工资标准为1560元(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均从工资中扣除。上述工资和代缴的社会保险费由自治区财政厅承担,兑现三年。其工资由县就创局依据用人单位出具的当月出勤证明,于次月五日前将工资直接发放至本人银行卡,社会保险由县就创局直接代扣代缴。如遇最低工资标准和社会保险费标准提高,其差额部分由县财政补足。公益性岗位人员使用期间,用人单位可根据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能力和岗位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三、建立劳动关系,加强管理教育
安排到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人员于2018年11月1日到岗工作。各用人单位要与公益性岗位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切实加强对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工作,严禁公益性岗位人员长期脱岗或由用人单位安排其他人员顶岗。对长期脱岗、顶岗人员,经查证核实后取消其公益性岗位资格,追究用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纪委监委。对安排到公益性岗位后达到退休年龄的要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县就创局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日起停发公益性岗位工资和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继续留用的人员,其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四、相关要求
1.用人单位根据分配人员自身情况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并负责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勤,请假3天以上报送县就创局统一格式的请销假备案表,由所在单位出具相关证明经领导签字后报县就创局备案,对不能从事本岗位工作的人员,单位应及时通知县就创局,并办理相关手续。
2.用人单位每月18—25日之间及时向县就创局就业办公室书面报送公益性岗位人员出勤情况。逾期或不报送考勤的扣除当月工资,县就创局不予补发,其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连续两个月不报送考勤的人员取消其公益性岗位资格,用人单位取消安置公益性岗位指标资格。
3.公益性人员由用人单位管理,用人单位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县就创局负责进行监督。
4.公益性岗位人员离岗必须提前15天向县就创局提交辞职申请,15天后由用人单位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手续,报送县就创局备案。除因病等特殊情况外,不提前报送辞职申请者,其责任由公益性岗位人员自行承担。
5.公益性岗位人员应遵守用人单位纪律,服从用人单位管理,若不服从用人单位管理,用人单位自行与其终止劳动关系,并将解除备案上报县就创局。
附件:
平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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